原標題:福州推動工業綠色低碳發展
國家級綠色工業園區獎勵100萬元
《福州市關于推動工業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措施》近日印發,明確對國家級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示范企業、綠色工廠分別再給予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支持企業加快節能升級改造。鼓勵制造業企業通過自身實施開展節能降碳技術改造,對年節能量達150噸標準煤的節能改造項目,按項目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500元補助,每家企業單年度最高補助500萬元。
大力推進工業資源綜合利用。鼓勵企業開展工業固廢規模化高效綜合利用,對產能達55%及以上項目,投資額達100萬元,且資源綜合節約率達20%及以上,按照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投資額1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單年度最高補助100萬元。
鼓勵服務企業深挖節能潛力。鼓勵節能服務企業采用先進的節能裝備和產品對制造業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對年節能量達300噸標準煤以上項目,按項目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500元補助,每家企業單年度最高補助150萬元,且不超過投資額30%。
強化標桿企業提速綠色轉型。對省級水效“領跑者”標桿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于國家級能效、水效“領跑者”企業,在省里獎勵資金的基礎上,市級再給予50%配套獎勵。
對省級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工廠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國家級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示范企業、綠色工廠分別再給予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國家級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在省里獎勵資金的基礎上,市級再給予50%配套獎勵。
對國家級和省級低零碳工廠,在省里獎勵資金的基礎上,市級再給予50%配套獎勵。對省級零碳工業園區,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國家級低零碳工業園區,再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符合工信部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行業及環保裝備制造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在省級獎勵資金的基礎上,市級再給予50%配套獎勵;對國家“無廢企業”在省里獎勵資金的基礎上,市級再給予50%配套獎勵。
《若干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記者馬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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