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緩解交通擁堵問題,一些大城市通過搖號等方式限制購車指標,使得購車指標獲得難度較大,甚至衍生出灰色產業鏈。在限購城市,個人購車指標能否轉讓?近日,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圍繞北京市個人購車指標轉讓引發的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法院依法判決轉讓協議無效,并判決退還購車款。
2016年1月,王某與齊某簽訂北京市小客車購置指標轉讓協議,約定王某將其北京市個人小客車配置指標以6.5萬元價格轉讓給齊某。
2016年9月,齊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小客車購置指標轉讓協議,約定齊某將從王某處購買的北京市個人小客車配置指標以8.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劉某。劉某向齊某支付8.5萬元,齊某將王某名下的京牌車輛,王某身份證原件、王某暫住證原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等交付齊某。后齊某一直占有使用京牌車輛。
2024年4月25日,王某將京牌車輛拖走,并于2024年5月22日將該車遷至山東省某市車管所。騰空京牌指標后,王某于2024年6月20日為新車上牌,車牌號也進行變更。
劉某在涉案車輛被拖走后報警,但協商未果,遂將齊某、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齊某簽訂的北京市小客車購置指標轉讓協議無效,并要求齊某、王某返還8.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通過與齊某簽訂的北京市小客車購置指標轉讓協議,并向齊某支付轉讓款后取得案涉京牌車輛及該號牌的使用權,劉某購買車輛指標的行為擾亂了北京市對于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
劉某與齊某簽訂轉讓協議時明知轉讓車輛指標違反相關政策規定,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齊某收取的8.5萬元應向劉某返還,劉某應向齊某返還京牌車輛。綜合考慮涉案車輛已被王某拖走、京牌車牌另行變更登記在新車名下,以及王某與齊某簽訂的北京市小客車購置指標轉讓協議亦無效、王某應向齊某返還6.5萬元等情形,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法院判決劉某與齊某簽訂的北京市小客車購置指標轉讓協議無效,并判決齊某向劉某返還2萬元、王某向劉某返還6.5萬元。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小客車購車指標本質上屬于一種行政許可,具有專屬性,買賣、出租等行為擾亂了小客車數量調控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不利于公共資源有效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另外,不僅買賣購車指標的行為無效,租用、借用他人購車指標還可能面臨車輛被私自出售、抵押甚至強制執行的風險。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購車指標”莫交易,違法之舉不可為。
長按二維碼關注精彩內容





